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
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南太湖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决策部署,精简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审批事项,优化政府采购审批流程,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降低政府采购活动法律风险,根据中央《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相关精神和工作要求,我局将于2020年6月8日起实行优化审批流程相关工作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优化审批相关工作
采购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府采购知识水平和技能,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和采购文件备案或报批的相关程序,对备案计划和备案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市财政局将加强对采购单位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及采购文件等报备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明显不当选择采购方式、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政府采购优化审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重视采购需求预算编制和意向公开。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需要,做好前期市场调研,细化明确采购目标,要从全面性、长远性考虑,科学、合理、完整、详实地编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不能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鼓励各预算单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5号)文件精神,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单位官网全面、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并做好已公开采购意向的咨询答复工作。
((二)二)精简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审批事项。除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产品(科研机构采购进口产品按规定继续实行报备制)、单一来源及临时建议书五种情形仍依法由财政部门审批外,其他非法定财政部门审批事项(主要包括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各类采购计划审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计划审批等)由各采购单位通过内控程序自行审核,不再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上述精简审批事项的采购确认书同时由主管单位自行发放。
政府采购项目有两个以上资金来源(指标)且总金额超过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单位不得以单条指标作为独立采购项目规避法定审批程序。采购单位应按项目总金额填报临时建议书,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使用临时建议书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再将临时建议书作为正式建议书编报的附件,进行项目备案及后续资金支付。
对于上述精简审批事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自行填报采购建议书,按照内控程序完成审核,并对采购单位依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结果负责。采购单位要根据内控制度分别设置相应不兼容岗位和工作人员。
财政部门负责经费支出审核,不再对上述精简事项进行审批,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三)优化政府采购审批流程和实施程序。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审核审批程序。对于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要求履行专业人员论证以及论证意见公示程序。
继续完善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功能。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在现有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公布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线上功能的基础上,增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文件、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响应)、评审专家评标、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以及签订采购合同等线上功能,实现法定采购方式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
((四)四)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采购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1、采购需求要做到合规、完整、明确。采购人应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和服务水平、价格、供应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需求。采购需求的设置不能有指向性、倾向性和排他性。2、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建立相应履约考核办法,提升供应商售后服务水平。采购人完成履约验收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并按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对支付资金严格把关。3、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采购人应进一步梳理和评估本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政府采购执行环节、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环节、质疑答复、档案保管等环节中的内控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合理分设工作岗位,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4、规范政府采购备案管理。对于已经完成采购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办理备案。采购单位要及时根据采购合同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5、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采购单位应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归档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含音视频资料)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五)五)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各采购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等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精神,按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和采购活动等各个环节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对口支援和扶贫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三、其他事项
各采购单位在具体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方式:
1、.市级政府采购优化审批工作钉钉群,群号:23359298
2、.建议书审批:钟丽英 2150080 李彦妍 2150086
3、.车控审批:程新财 2150216
4、 .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技术支持:谢涛 2150053
5、 .政采云运维:王朝锐 2151055
湖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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