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湖州广播电视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行,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学校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五条 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管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 资产的分类及内容
第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分为: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等。
(二)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利益的资产,包括校名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产业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统一对学校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各分院和职能部门为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为资产的具体责任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三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产业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资产的产权管理,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研究。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计划财务处对债权债务、对外投资进行管理及对资产呆帐及对外投资进行核销。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产业、后勤等固定资产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四)负责学校各类设备、家具、材料的采购、验收、建帐建卡;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日常工作。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资产采购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协助财务部门作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表工作。
(六)参与学校对校内外投资项目进行的可行性论证,组织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组织资产评估,并对各类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协调或解决学校有关产权纠纷。
(八)负责学校专控物资、进口设备的报批和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各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维护、保养、妥善管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帐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积极配合学校资产归口职能部门和产业处的工作,做好资产的计划、统计、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 资产验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新增加资产均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对大型项目的资产验收,须请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对于十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须确定专管责任人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资产宏观管理,各资产使用责任单位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须确定一位领导负责领导和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产业处汇总,由产业处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单位必须到产业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各单位负责人调动至另一单位,须将原负责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并报产业处核查后方能去新单位任职;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帐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未完成,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产业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由资产占有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报产业处。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出借由产业处审批;五万元及以上资产出租、出借须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同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计划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产业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学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作为贷款抵押。未经产业处批准,各占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的结构及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为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产业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产业处有权建议学校对其缓拨和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产业处提出处置报告,由产业处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均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至产业处,并有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五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产业处审核处理;五万元及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产业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报湖州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交有关书面报告、证明及资料。
第二十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国有资产转让、拍卖,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等资产处置,还须进行资产评估。由产业处负责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计划和教学任务、开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产业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资或联营由经营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产业处,经产业处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对外订立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须抄送产业处备案。其占用费(收益)须如期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八条 产业处有权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企业资产运作、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各资产实物使用部门,每年应就本部门所辖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及表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管辖的资产向产业处提交报告及表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由产业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告、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定期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二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资产进行年度稽查。学校产业处对全校各类资产每年进行资产保全的稽查和监督,对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产业处、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具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闲置、浪费,学校将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均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监察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不能尽职尽责、放松管理、滥用职权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湖职院 湖电大〔201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