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现发布《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纪委办
2021.4.30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招投标“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存在以下不良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担招标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三)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四)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的情形: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八)存在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九)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中标人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十)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一)不配合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伪报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的。
第五条 “黑名单”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纪委办、审计处会商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情节较轻,给学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限制其一年期内不得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情节较重,给学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限制其三年期内不得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生产、建设工期的,存在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限制其五年或以上期限不得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
第七条 对于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部门(学院)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纪委办、审计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招标采购活动。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