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06浏览次数:3

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财资〔2012234

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财资〔2012234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资产配置的标准化管理,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88号)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湖州市财政局

                                              2012年8月28

 

 

 

 

附件

  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价格上限标准二部分。该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实行资产配置标准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空调、计算机等通用办公设备购置标准(附件1);办公桌、椅等办公家具购置标准(附件2)。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配置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实物定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按以下办法控制:

  (一)按单位内设机构数、工作人员数并辅以人员级别设置标准,其中办公家具辅以人员级别设置标准。

  (二)按单位三定方案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数。

第六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七条  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现有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另行审批。对于单位内设机构之间,工作需求差异较大的,单位内部可以调剂使用。

  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市财政局视情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实施前已超标配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配置。

  第十条  对财政预算安排的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资金,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按规定由国家或省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规定。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通用办公设备购置标准 /uploadfile/201505/6/844255215.doc

      2.办公家具购置标准/uploadfile/201505/6/84600077.doc